印度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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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Q-10:
台灣母公司在印度 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Tw-A-10:
是的。
台湾与印度有DTA,如果台湾法律居民公司没有PE(常设机构),将被兑换为“非印度國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印度将征收零税。
但是,台湾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印度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Tw-Q-20:
台灣母公司在印度設立了印度子公司,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Tw-A-2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印度子公司不會被視為台灣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印度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台灣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率。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印度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Tw-Q-30
印度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30
希望享受協定優惠的印度非居民需要向印度公司(稅收減免者)提供以下資料,他們將向稅務局備案。
- 非居民所在國家的稅務居民證明(TRC)。
- 無常設機構聲明信(規定格式),證明外國公司在印度沒有 “常設機構” 。
Tw-Q-40
台灣母公司有印度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Tw-A-40:
台湾与印度有DTA,如果您在印度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印度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印度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 DTA 税率;如果印度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印度税率。
如果适用 DTA,台湾和印度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印度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有PE) | 25% | 25% | 25% |
2 | 股息 | 12.5% | 20% | 12.5% |
3 | 利息(一般) | 10% | 20% | 10% |
4 | 版稅費用 | 10% | 10% | 10% |
5 | 技術服務 | 10% | 10% | 10% |
6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10%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而不適用协定税率。
Tw-Q-50
當台灣稅務居民有印度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50:
希望享受協定優惠的印度非居民需要向印度公司(稅收減免者)提供以下資料,他們將向稅務局備案。
- 非居民所在國家的稅務居民證明(TRC)。
印度与台湾税收协定概要
7月12日,新德里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台北印台協會締結並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偷漏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s, DTAA) 2011 年。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通過員工或其他人員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服務,累計超過 182 天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DTA 文章 | 印度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無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營業利潤(有PE) | 25% | Article 7 | 25% | 25% |
3 | 股息 | 12.5% | Article 10 | 20% | 12.5% |
4 | 利息(一般) | 10% | Article 11 | 20% | 10% |
5 | 版稅費用 | 10% | Article 12 | 10% | 10% |
6 | 技術服務 | 10% | Article 12 | 10% | 10% |
7 | 專業服務(個人) | 0% | Article 14 | 10% | 0% |
*印台稅收協定第7條解釋說,企業的營業利潤,除非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內的常設機構,否則不徵稅。
*第十條 印度居民企業向台灣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反之亦然),所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12.5%.
*第 11 條規定,當利息(不包括免稅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時,應在利息發生地按不超過總利息 10% 的稅率徵稅。
*第十二條 解釋版稅費用是指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或設備的使用、使用權、版權、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的支付。.
*第十二條所稱技術服務包括管理、技術或者諮詢服務,包括提供技術或者其他人員的服務。以獨立身份提供的特許權使用費或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中。特許權使用費和技術服務費分別按 10% 徵稅。
*第十四條解釋了具有獨立性質的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或其他活動。除非台灣居民在印度有固定住所或停留183天或以上,否則印度不得為台灣居民提供的專業服務納稅。獨立的職業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外科醫生、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双重征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征税。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征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
海外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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